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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陕西瑞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9 08:41:14

今天,我们联系了一些想注册商标的客户。食品商标名称具有吸引力,但因缺乏意义而无法注册。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意义缺失”,为什么“意义缺失”的商标不能得到西安商标注册保护呢?商标法对商标规则的意义:注册商标应当具有的意义在商标许可审查中是非常重要的。商标标识的意义是取得注册的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一。也可能直接影响商标的最终注册。什么是商标意义?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商标的意义不仅包括商标的可识别性,还包括与其他商标的区别。也就是说,商标的意义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其自身的可识别性和与他人的可区别性。

因此,在确定一个标志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时,必须考虑和分析其本身的构成、创意、指定商品或服务等因素。

一、判断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考虑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商标发挥差异化功能的前提,也是成为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相关公众不可能将某一商标认定为商标,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来说,普通消费者不会承认这个数字是商标,更不会认为它是商标。

二、商标标识的原创性是决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重要因素。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商标创意”是指商标本身的意义,具有意义的商标可能不具有创意,如“钢琴”上使用的“长江”没有创意,但可能具有意义,因此授权注册;而“空调”上使用的“格力”商标,既有意义又有性。两者区别的意义不仅在于此,还在于商标的意义判断,这可能是决定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他人商标的复制、仿造和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他人在先商标缺乏原创性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词语,那么即使双方的商标相同,也不能视为复制品。

三、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与特定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相结合。从商标意义的角度看,商标可以分为三类:首先,有一些具有内在意义的符号,如捏造的文字,如“海尔”;二是缺乏具有内在意义的标识,如通用名或描述性符号,如“U盘”;三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的鉴别,如“两面针”。对于具有内在意义的虚拟词语,由于其具有很强的意义,不应考虑其与商品或服务的关系。如“海尔”、“康佳”等。一般认为,当商标的含义与商品的属性关系最小时,商标的意义最强,反之,商标的意义最弱。例如,如果“苹果”一词不被视为一种产品,就不可能确定它作为商标注册是否重要。

然而,将商品分析与不同的规格相结合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性。例如,“苹果”在手机产品的使用中具有很强的意义,因为它的含义与产品属性无关;如果在苹果中使用,它将直接代表产品内容,在其他水果产品中也会出现误认。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时,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为前提,这样才能更全面、准确、客观地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注册商标应当具有重要意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只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下列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第十二条还规定,以立体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其形状只能由商品本身的性质决定,取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形态,不予登记。此外,在商标评审标准中,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并具体列举了其他十种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

(1)太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

(2)过于复杂的单词、数字、数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组合;

(3)一个或两个共同表达的字母;

(4)通用阿拉伯数字被指定用于按数字制作模型或产品编号的商品,但不通用或与其他元素结合并具有整体显著特征的商品除外,或指定用于非模型或产品编号的商品除外产品编号;

(5)说明所用货物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装饰图案;

(6)单色;

(7)非原创性的、代表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原创性的、不受欢迎的或者与其他要素相结合的、具有整体特征的短语或者句子除外;

(8)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9)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术语或标志;

(10)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但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什么是商标意义。

在已经注册的商标中,有很多不同注册人持有商标的商标标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但是这些商标却又可以同时成功注册。这是因为,虽然这些商标标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但是它们并没有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那什么是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呢?

在《商标法》的第三十条与三十一条里,有着“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的语句。这两条语句的其实就是对“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的解释,简单的来说就是“两商标构成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在判定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时,需要考虑两个要件——1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否为相同或类似商品,2两商标标识是否为相同或近似标识。

如何判断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否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区别将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分成了45个大类,并把这45类商品和服务编入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需要从《区分表》中选取商品,所以一般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都可以在《区分表》中找到。《区分表》对这些商品是否属于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依据《区分表》就可以判断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如何判断两商标标志是否为近似标志?

对于商标标志是否为近似标志,主要根据《商标审查标准》来判断,在《商标审查标准》中对于两商标标志近似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3点: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两商标共存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一般情况下通过上述3点便可判断两商标标志是否为近似标志。

因此,如果两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并且两商标标志属于近似标志,则两商标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否则则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需长达1~3个月,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而且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

这种在先商标信息不完整和滞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商标判定上的失误。即便是在商标局内部,审查员在工作中也无法避免这种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误判结果。

2、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西安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局在实施行政主动审查中的信息来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权益都只有通过公告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大多按照过去标准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又有许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大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标准中的差异

俗话说“东西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讲法应用在商标审查上长短常贴切的。由于,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尺度固然看起来是一个同一的尺度,但在实践中确可以衍生出千变万化的理解和应用。对于统一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贸易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搅浑可能等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统一种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标准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标准的掌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时候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避免。

6、公告期有异议风险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之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异议,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异议商标就会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异议的出现除了企业或个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之外,还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就这一点来说,公告期内的异议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为进一步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西安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减轻商标申请人负担,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特简化以下部分商标申请材料和手续。

一、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地方受理窗口直接办理除转让、移转以外的申请事宜时,不再要求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在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同一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份相同内容的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申请的,只需在一份变更申请中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其他变更申请须在申请书显著位置载明变更证明文件所在变更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三、同一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份相同内容的更正申请的,只需在一份更正申请中提交更正证明文件,其他更正申请须在申请书显著位置载明更正证明文件所在更正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四、在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时,不再要求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该中文译文不再要求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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