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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标注册企业要如何避免误区

作者:陕西瑞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17 08:07:32

现在,许多初创企业和个人都非常重视商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很强。但在西安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一些个人和企业对注册商标的理解仍然很模糊,导致进入许多误区。西安商标注册的具体误解是什么?如果你不清楚,很可能会有严重的后果。下面,就由公司我们公司来给您讲讲西安商标注册企业要如何避免误区?  

一、西安商标注册误区误区1、注册在先 相关明确规定,部分原材料、功能、用途等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然而,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许多企业在启动时随机使用文字和图形来形成或模仿他人使用的商标。后来的结果是可以想象的。他们要么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处,要么受到投诉的侵害,陷入被动,有时付出更大的代价。

误区2、未经授权转让商标 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功的商标许可可以实现双赢,但失败的许可只会导致整体损失。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西安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有效实施范围,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误区3、随意修改商标内容 未经许可,擅自主张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颜色、图形组合,未及时变更西安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商标法禁止未经许可转让商标。这些行为将使您的西安商标注册、保护工作减少或丢失,这对品牌建设和传播非常有害,完全失去注册商标背后的含义,甚至导致严重的商标侵权。  

误区4、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商标 如果公司是由多个股东设立和经营的,代表法人注册商标存在很大的隐患。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的商誉和价值取决于商标,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如果法定代表人单独飞行,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并要求高额的使用费,不会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使用该商标的,可以将其转让给企业名称,也可以许可公司使用,没有最终结果。  

二、企业如何避免?1、提高产品质量,使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达到口碑传播的效果。

2、加强商标战略宣传,积极打造著名、知名、驰名商标。根据企业品牌形象,突出产品特点,选择新的广告语言,让公众能够了解和记住你的品牌。  

3、加强商标战略意识,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设计、管理和规划,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确保企业商标安全,消除可持续发展的障碍。或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机构进行管理。  

西安商标注册企业要如何避免误区?西安商标注册建议直接委托正规商标代理公司,不仅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关于过程中的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商标代理公司也都是有比较专业解决办法,能够及时解决,让你的西安商标注册顺利通过!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

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

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商标注册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

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商标注册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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